离婚协议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存在多份离婚协议,则应以哪份为准?深圳离婚律师解释到:在民政部门备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之前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如果各离婚协议之间存在矛盾,则要根据不同案情作出不同判决。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育有儿子张小天。几年后,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前往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价值301万元的住房,首付150万元,房屋登记在张某、王某、张小天名下。在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张某与王某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该住房归男方张某和儿子张小天所有,王某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剩下的房屋贷款由张某承担,并且约定儿子归张某抚养。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王某却拒绝让儿子与张某一起生活,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张某认为,前妻这种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遂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按照所得房屋的份额承担房屋还贷义务。然而,王某否认了张某的说法,称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只是形式上的协议,自己与张某实际上并不是按照这一协议履行的。在协议离婚的当天,二人另外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王某名下的房屋产权无条件转让给儿子张小天,公积金由女方代扣,男方支付现金给女方,剩余房贷由张某负责偿还。在这份协议中明确,所有离婚协议以该份为准。对于首付款的来源,张某与王某各有说辞。张某认为,首付款的150万元是自己父母出资支付的,因此自己对该套房屋的产权变为六分之五,儿子享有的六分之一产权不变。王某辩称,首付款中50万元是张某父母借给夫妻二人买房的,剩下100万元是前夫在其母亲名下账户内做股票增值所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主张,自己与儿子应该各享有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王某放弃的产权份额应该归儿子所有,也就是张某只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贷款依约定仍由张某承担。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书》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综合考虑本案争议房屋总价款中一半由张某父母出资,以及双方婚后还贷的情况,法院认定房屋产权份额中三分之二由张某享有,王某与儿子张小天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享有争议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张小天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剩余房贷由张某承担。
深圳离婚律师:如果存在多份离婚协议,则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其为准;若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其他离婚协议书有涉及的,则该约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在本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王某表示放弃争议房屋的产权份额,《离婚协议书》中则明确王某放弃的产权份额归儿子张小天所有,两份协议书就此问题并没有矛盾之处,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协议内容上的细化,应当以《离婚协议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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